在
拘留时限的认定方面,
拘留种类决定了决定主体的归属。
针对
行政拘留,作为国家执法部门的公安机关拥有决策权,其最长
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若遇合并
处罚情形,则总计不得超出20日之上限。
而在
刑事拘留中,公安机关有权决定
拘留期限,通常情况下为3个工作日,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对象属于流窜犯、惯犯或团伙型
犯罪嫌疑人等重大复杂类案件,其拘留期限经上级批准后可延展至最多30个自然日。
至于检察院对此类案件作出
逮捕决定的审批周期则设定为总计7个自然日。
至于
司法拘留,其时限则由法院酌情判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5个自然日。
总的来说,各拘留类型对应的决定主体及其对应的时限均有明确且严谨的法律条文规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