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
定金与
违约金这两种责任形式是不可同时并行适用的。
若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定金以及违约金等相关事项,当其中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进行
追责。
然而,关于定金的具体金额,则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但其总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支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
债务义务,那么其将无权向对方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按约履行债务,则应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通常会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但如果所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而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形,受害者也可通过上述途径要求
赔偿方增加违约金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