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
保证期间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若双方未就此达成明确协议或约定模糊不清的,则保证期间应自主
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六个月。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么该约定将被视为无效;而在约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偿还完毕之时为止等类似条款的情况下,该约定亦将被判定为含义模糊。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内并不存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情形。
最长的保证期间通常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期间,但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