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行为必须审慎权衡,并需具备合法合理性基础。
至于在
拘留期限达35日之后,能否实施翻供行为,则须根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
若初始之口供应是受到引诱或强迫等非正当方式所获取,亦或是有
新证据证实原供述失实,那么实施翻供无疑是合适的选择。
然而,倘若仅仅为了减轻自身罪责便采取轻率的翻供策略,不光不会得到司法机构的采纳,更可能因为其不良的认罪态度而予以加重惩处。
在翻供之后所做的陈述,也务必具备充足的
证据支撑,否则极难获得司法机构的认同。
此外,司法机构还将对翻供行为的缘由及其真实性进行严谨地核查。
总结来说,翻供并非易事,须紧密依附于客观现实与法律依据之上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