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所说的“
代位诉讼”,通常涉及到的是
债权人之代位诉讼问题。
在此类
诉讼中,得以成立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已经到期。
这就意味着,债权的形成不仅具备了相应的法理支撑,而且已然达到应该被履行的最后期限;其次,作为
债务方的
当事人,债务人有义务主动地去行使他所拥有的那些到期债权。
具体来说,可以理解为债务人未能采取如诉讼或者
仲裁这样的正式法律程序来积极争取自己的债权权利;再者,若债务人在处理某些到期债权时表现出懈怠和消极的态度,那么这种行为必将对作为债权人的另一方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体现出来的现象就是,债务人的这种不当行为直接干扰到了债权人债权利益的顺利实现;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所持的某些债权并不仅仅属于他个人专有,而是与其特定身份或其他关联密切相关。
这里以依附于
抚养、抚养、
赡养以及
继承这类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为例来说明,这些性质特殊的债权不应当作为代位诉讼的可诉对象。
总而言之,只有当债权人同时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才能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诉讼,从而充分保障自身应得的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