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之下,在缺乏确凿
证据的基础上,公安机构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长原则上不应超过37个自然日内。
这其中包括了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决定的时间段和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批
逮捕的这段时间之内。
当公安机构拘留某一特定犯罪嫌疑人之后,若认为有必要对其执行逮捕措施,应当在
拘留期限内的3个自然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查与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案件涉及频繁流窜或多次
犯罪,抑或是团伙作案等复杂情况下,申请审查并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最多可达4个自然日。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构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并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个自然日。
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申请逮捕书之日起的第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