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状况来确定
犯罪嫌疑人的
扣押期限。
通常而言,
传唤或
拘传的总时长不可超出12个小时;然而,当案件情况极为严重并涉及到采取
拘留和
逮捕等
强制措施的,传唤或拘传的总时长则应限制在最长为24个小时之内。
至于已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若公安机关认定需要实行逮捕,则需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3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交批准请求。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将延长申请期限最多延长至4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跨区域
犯罪、重复犯罪以及
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其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当上一级公检法司接受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书之日起的7日内,须做出
批准逮捕或是拒绝逮捕的决议。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处理犯罪嫌疑人的扣押事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以保护
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