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在替代性
司法程序宣告成功之后,可能产生的
诉讼费用将转由次级
债务人和需
赔偿方共同负担,并且应当从所得之债权本金及利息之和中先行扣除。
之所以设定此项规定,乃是由于此类替代性司法流程旨在切实保护
债权人的应有权利和利益,推动并确保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且由于次级债务人乃最终负有法律责任之处分人,因此使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也符合法理要求与技术逻辑。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在此类替代性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终端
败诉,那么发生的诉讼费用将由债权人个人全部承担。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针对此类
诉讼所涉及的具体费用负担方式及比例,可能会受到特定事例的复杂程度、相关事实认定及执法机构的裁量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所影响。
然而,总体而言,当替代性司法程序获得圆满胜利时,相关诉讼费用理应由次级债务人与其他需赔偿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