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几个必要条件:首先,作为原告的
债权人,其与被告方
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稳定性及已到期等特性。
所谓合法性,意味着该债权应完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稳定性则是指此项债权应没有任何争议;至于已到期,则表示
债务的履行期限业已截止。
其次,债务人应当尽到使用其已到期的债权并进行妥善处理的责任,这就叫作“怠于行使”。
换句话说,就是当债务人有能力而且应该行使他的到期债权时,如果他选择不这么做,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主张
代位权的基础。
再者,如果因为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而对原告造成了损失,那么就有理由提出代位权诉讼。
最后一个条件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例如基于
抚养、抚养、
赡养、
继承关系衍生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
总而言之,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原告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