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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条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下列几个必要条件:首先,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其与被告方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稳定性及已到期等特性。
所谓合法性,意味着该债权应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稳定性则是指此项债权应没有任何争议;至于已到期,则表示债务的履行期限业已截止。
其次,债务人应当尽到使用其已到期的债权并进行妥善处理的责任,这就叫作“怠于行使”。
换句话说,就是当债务人有能力而且应该行使他的到期债权时,如果他选择不这么做,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主张代位权的基础。
再者,如果因为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而对原告造成了损失,那么就有理由提出代位权诉讼。
最后一个条件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专属性质,例如基于抚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衍生出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
总而言之,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原告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最新修订: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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