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实践操作中,被告方常常由作为次
债务人的一方担任。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乃是在特定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及时有效地行使其针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
债权人自身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时,债权人得以依据法律规定,经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
在此类
诉讼案件中,次债务人将被作为被告方,而债务人则会被列为第三人。
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途径,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相应
债务,以此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行使
代位权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存在着一系列的条件与约束,例如,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债务人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以及该债权已经到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