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的实施日期并不绝对固定于第 36 天或 37 天之中。
在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架构之中,若公安机关认为某个
被拘留人士具有重大
逮捕风险,应该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以期获得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审查申请的时间可能会适度延迟一至四个工作日。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多次
违法犯罪以及组成
犯罪团伙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而言,其审查申请的时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最多三十天。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审查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批捕的具体实施日期,视各种实际情况而定,无法简单地确定为第 36 天或 37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