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的实施范围之规定,该权限应当以
债权人所拥有的到期
债务为限度进行。
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债权人不可逾越其对
债务人所享有债权的额渡过多,如超过此限制,那么对于超出的部分内容,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相应的法律支持。
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为了确保债权人债权得到顺利实现,而非旨在使债权人获取超过他们所持债权的那部分利益。
此外,代位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的到期债权,并且这些债权并不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
在实际事例中,法院将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确定代位权的具体
适用范围。
总的来说,代位权并未覆盖到全部债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