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
逮捕之后,
开庭审理的期限并无特定的天数设定。一般的来说,由逮捕行为引起的
刑事案件,其从逮捕日期到开庭日期之间所需的时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显著影响。在正式逮捕之后的
侦查阶段中,
侦查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羁押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两个自然月,然而若
犯罪情节错综复杂,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仍无法结案,那么该案件便可得到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同意,从而得以延期一个月的处理。如果某些特别情况的出现导致上述期限再次延长,也是合法可行的。当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环节时,检察院应当参照法定要求,通常在一个月之内作出相应判断和决定;而针对重大且复杂的事例,检察院也可能依法将审查起诉期延长至半个月。法院接收到案件并根据
司法程序予以受理之后,按照惯例通常会在两个月以内做出判决裁定;但是每种案件都存在其特殊性,因此部分案件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完成
司法审判工作。尤其是那些可能
判处死刑或存在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涉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更需要经过上一级别人
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
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的,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批准。总的来说,具体的开庭日期需要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的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