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撤销权,并不仅仅因为过了五年即被视为失效或无效。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此类权力应自
债权人明白或者合理推断出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尽早行使。若自
债务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过去五年依然未对撤销权予以行使,则撤销权将自动失去其
法律效力。此处所提及的“五年”,实为一种特殊的法定期间,该期限性质上属于固定不变之期,且不适用
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是延长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出发,督促他们尽快采取行动,以维护和稳定现有的民事
法律关系。然而,具体到每个事例中,究竟该项撤销权是否真正失效,仍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债权人摸清撤销事由的具体日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