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三日。公安机关对实施
拘留措施的被
羁押者,若经判定其有必要予以
逮捕,则必须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案情复杂或涉及多名
犯罪嫌疑人等,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虽然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三日,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影响,具体时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