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又称间接执
行权或者越权优先受偿权,其主要含义为若
债务人为逃避履行
债务义务而未积极行使其针对特定第三方所拥有的到期债务请求权,从而导致
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
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并据此申请以自己的身份代替债务人,独立行使其对该特定第三方债务人的请求权。然而,行使这个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先决条件:首先,债权人需要确保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合法性;其次,债务人需要切实履行其在行使到期债权方面的义务逐渐减退;再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已经实际到期;最后,此项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个人所有,而是可以被他人所主张的。
至于
撤销权,它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债务人采取了某种可能会导致其财产减少的行为,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机关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例如,债务人可能会进行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财产等行为。但是,行使撤销权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债权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必须及时行使撤销权。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仍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无论是行使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需要通过向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