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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又称间接执行权或者越权优先受偿权,其主要含义为若债务人为逃避履行债务义务而未积极行使其针对特定第三方所拥有的到期债务请求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并据此申请以自己的身份代替债务人,独立行使其对该特定第三方债务人的请求权。然而,行使这个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先决条件:首先,债权人需要确保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合法性;其次,债务人需要切实履行其在行使到期债权方面的义务逐渐减退;再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已经实际到期;最后,此项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个人所有,而是可以被他人所主张的。
至于撤销权,它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债务人采取了某种可能会导致其财产减少的行为,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机关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例如,债务人可能会进行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财产等行为。但是,行使撤销权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债权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必须及时行使撤销权。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仍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无论是行使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需要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最新修订: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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