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
立案侦查并无固定的严格期限。通常情况下,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之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遇案情复杂且在
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结案工作的案件,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可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期限;针对一些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严重的
犯罪团伙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获取
证据存在极大困难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议,方可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延期审理。然而,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重要罪行,则从发现之日起,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