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按照法律规定,是指当诉讼时效期限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特殊情况的出现,使得之前所经历过的有效时长统归失效,等到该种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况解除之后,再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常见的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特殊情况如下:当权利人对义务人提出支付或者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其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以及与动用
诉讼手段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例外情事等各种情况。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它表现为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里,当由于特定法定事由的出现,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自己的请求权的时候,那么这时候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就会临时性地暂停下来。
这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到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失去性命、丧失
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继承人开始
继承遗产但尚未明确或者遗产管理者还未确定;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第三者所掌控;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阻碍。
直到能够引起诉讼时效期限中止的具体原因得以消除之后的六个月期满的那一天,诉讼时效期限方才会彻底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