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关系宣告结束之际,倘若
银行贷款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是允许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将此项
债务的偿还责任分配给其中一位
当事人来负责的。
不过,请各位留意,这类约定仅仅对涉及到此次争议的夫妇两人具有约束力度,而对于不知情的
债权人来讲,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抗辩。
在此情况下,如若夫妇双方协商好由某一位一方负责偿还,那就必须在
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地阐明这一点。
然而,须知,如果该笔银行贷款是在夫妇两位共有的名义下产生的,即便他们已经协商了某一方将承担剩余的还款任务,若那位被选定为还款人的人无法按时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仍然拥有权利去要求那位并没有事先协商过还款事宜的配偶承担同样的还款责任。
至于那位在贷款到期前承担了还款责任的配偶,他或者她可以依照先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向那位原本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却未能履约的配偶提出追偿请求。
总而言之,在
离婚过程中,对于尚未结清的银行贷款问题,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实力、贷款的实际用途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然后再做出合理且公正的处理方案,并且要特别关注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