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所需的时间往往基于伤势的错综复杂程度以及其恢复状况而定。
常规而言,公安部门在接手伤害案件之后,理当于24小时之内签发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在此基础上,受伤者需在接到委托书后的既定期限内在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鉴定。
若以原发性损伤作为主要鉴定依据,则可在伤后立即展开鉴定工作;然而,若是以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为主导鉴定依据,则需待伤情稳定后方能进行鉴定。
通常情况下,此类鉴定会在损伤发生90天后进行,但是对于某些疑难、复杂且一时无法确定的损伤,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值得一提的是,具体的时间规定可能会因为地域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