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的合约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追认条款的具体内容,通常如下所述:首先,行使追认权利的主体一般涵盖两个层面,分别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之
法定代理人和无权
代理人之被代理人为代表。
其次,针对追认的形式,既可能表现为明示,即透过书面或言语的方式,清楚地表达出自己的批准意愿;亦有可能表现为默示,如通过实际履行合约中的主要义务等方式进行。
再次,尽管现行法律暂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通常情况下,追认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如果相关人士提出了催告请求,那么追认的期限将相应延长至催告之后的合理期限之内。
最后,追认的效力会追溯到合约订立之日起,换言之,这种同意一经作出,就立即具备
法律效力。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未经追认的合约,它将不对追认人产生效力,而应由
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