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对于宣判不
准予离婚以及在经过调停后达成和解协议的
离婚案件,如果未有新的情况或原因出现,并且原告在收到判决通知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再次提
起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然而,若在案件期间出现了新情况及新理由,则可不受上述六个月的期限约束。
通常而言,“新情况”与“新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首先,若被告方经法院查明存在严重过错行为,例如实施
家庭暴力、
重婚等等不道德行为;其次,若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发生显著改变,对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
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总的来说,是否构成新情况、新理由,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
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