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若企业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前的一年之中,出现了诸如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与他人达成明显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交易行为、为缺乏实物
担保的
债务提供实物保障、提前偿还本应在未来兑现的债务、主动放弃具有法律效应的债权等行为,则负责
清算该企业的管理者有权利要求法庭在其职权范围内撤销以上这些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
申请破产之日起的前六个月之内,已经充分证明自身存在破产的潜在因素,但仍旧选择对特定
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话,那么除非这种清偿行为可以让
债务人的整体资产状况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和提升,否则管理者同样可以向法庭提出撤销该清偿行为的申请。
换言之,在面临破产危机的情况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确保自己的所有资产都处于受保护状态,避免任何擅自处置资产的行为,以免导致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