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进行确认和计算时,惯常采用以下原则:即依照所吸纳到的全部资金来确定。
这其中包括在案件发生之时已经归还给投资人的数额(如有),然而在具体计算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数额,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已经还清的那部分。
在实际操作当中,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例如吸收资金的用途方向,以及投资人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等等。
对于涉及到的重复投资部分,从一般规律来看,它们应按累积的方式计算,然而当投入的本金及未偿还利息反复滚动使用时,只以第一次投入的本金数额为准进行计算。
在一个事例中,如存在多个自然人或单位共同参与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他们所吸纳到的资金总额将被汇总在一起进行计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这些资金的主要用途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及时回收此类所产生的资金,那么便可豁免可能面临的
刑事处罚责任;反之,如果这类情况在情节上表现得非常轻微,那么就不会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