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赔偿的约束规则,主要涉及到可预见性规则以及减损规则这两个方面。
首先,所谓的可预见性规则,是指一旦发生
违约行为,违约方只需要对其在
签订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或理应能够预见到的由于违约所可能引发的损失负责
赔偿。
换句话说,如果某项损失已经超越了违约方合理预见的范畴,那么违约方有可能不需要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减损规则则规定,在一方出现违约情况之后,非违约方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将无权就此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举例来说,倘若非违约方有能力通过合理的手段来减轻损失,但却未能采取相关行动,那么对于因此而扩大的那部分损失,他们便无法再主张赔偿。
此外,法律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赔偿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便于平衡各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