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法律规定,一般都采用了如下稳妥且合理的原则:首先,若以
侵权行为为
起诉缘由的
诉讼出现,则应交由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及其其他相关设备所在的位置所属的地方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在无法明确认定侵权行为地点及被告居住场所时,入侵并展示
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与其他相关设备处便可被视作其侵权行为之所在地。
最后,当
侵权纠纷与
域名侵权事项有关联时,则会将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机关。
同样,当两种情况均无法确定时,原告所发现的存在侵权行为相关域名的计算机终端及其他相关设备处即可被视为其侵权行为之所在地。
总的来说,网络侵权纠纷的具体管辖权划分规定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个因素进行精确取舍,从而确定适合的审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