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条款,其主要规范内容如下所述:首先,追认的权利主体往往包括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之
法定代理人、无权
代理情形下的实际被
代理人以及无权处分情况下的绝对
物权所有人等;其次,属于追认实施范围的方式可以分为明确表示或者依据具体行为予以推断两种形式。
但是这一表示必须是
当事人真实、自愿、深思熟虑的意思表示;再者,有关追认的期限规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时候,一般情况应当在一种合理期限内得到确定。
若存在相关方提出催促请求,则追认应当在催促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最后,追认的效力具有
溯及既往的性质,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刻生效。
若未能达到此种效果,那么未经追认的合同便被视为无效协议。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善意的相对方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保留有单方面解除该合同的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