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公安部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局应当在案件发生地实地调查之日起算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并提交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而针对那些涉及到
交通肇事者逃离现场的案件,在成功追回交通肇事车辆以及驾驶人员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也应完成并提交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于需要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工作的案件,则应当在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若需要再次进行检验、鉴定,那么在新的检验、鉴定结果正式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自然日内,还需重新制作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然而,如果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经过上级公安部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局的批准,出具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的延长期限通常不得超过六十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