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首先,
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某项
法律行为,然而他却并不具备与该行为相匹配的
民事行为能力;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能力范围之外所签订的合同便属于此类情况。
其次,无权
代理也是一种常见的情形,即行为人在未获得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之后,仍然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
最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亦有可能构成效力待定的情况,如未经授权擅自处置他人财物等。
在此类情况下,
合同的效力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必须得到有权人士的确认后方能生效。
倘若有权人士予以否认,那么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善意的相对人有权行使
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