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期限通常不得超出 37 天地监禁期,之后将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审理。
而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程序时,应在
拘留之时起的 3 日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实与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的期限可有所延长,最长可达 1 至 4 日不等。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犯法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等群体,其提交审查许可的时间则可能进一步被延长至 30 日。
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 7 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予以
批准逮捕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因此,
刑拘的最长期为 37 天,在此之前会由人民检察院最终确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判。
然而,具体的时间安排仍需依据案件的繁复程度及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