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婚男性而言,其在
婚姻存续期间与他女性育子女并不必然构成
重婚罪。
然而,重婚罪的确立是相当复杂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重婚的主观意图以及
事实婚姻的具体构成要素。
若该男性在目前尚未解除婚约的前提下,又以夫妻名义与其他异性共组家庭,例如在社交场合或者公开场合以合法伴侣的身份示人,以及共
同居住,这种行为则有可能被视为重婚罪。
然而,如果该男子只是仅限于与他女性育子女,并无以上所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节,通常这并非重婚罪。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他所实施的行为在其未来的
离婚诉讼案件中,可能被视为婚姻责任的一部分,从而对
财产分配及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产生影响。
因此,具体的裁决结果需要根据各类
证据以及实际情况而进行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