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著作权之争议案件之司法
管辖权,其适用规则往往遵照如下基本原则:在大部分
侵权纷争情形下,若被告被指控实施侵害著作权之行为,该案应当交由
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当地
司法机关管辖。
而所谓“侵权行为”,其地域范围既包括实施被控
侵犯著作权之行为的相关设备所在地点(如计算机、服务器等),同时也涵盖了侵权结果发生地区域(即
侵权损害在何处发生)。
简言之,无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地点,还是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均属于适格的管辖权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更明确地包括了上述信息设备所在地;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则主要包含了原告遭受侵权之损害的住所所在地。
此外,若某一著作权侵犯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且其属
共同侵权性质,此时,作为原告方有权自主决定向任一被告居住地的司法机关
提出诉讼。
当然,当涉及到诸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等特定行业领域时,亦有相应的特殊管辖规定应对。
总体而言,
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管辖权的确立,必须充分考虑诸如侵权行为及结果发生地域、被告住所地等各方面因素,力求
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维护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