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为发生之后,罪犯若能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构成
自首。
然而,就此行为能否获得检察机关不予
起诉的宽大处理,则需审慎评估多个方面的复杂因素。
首先,自首无疑属于
刑法规定的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
刑事处罚依据的情节之一;然而,检察机关作出判决的最终决策并非仅基于自首这一单一因素。
盗窃物值的规模、盗窃手法及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是否为初次
犯罪、是否积极退还
赃款赔偿损失以及是否得到
受害人的谅解等等,均将成为影响检察机关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例如,若盗窃物值微不足道,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所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检察机关便有可能考虑不予起诉;然而,倘若物值规模较大甚至达到巨大标准,即便存在
自首情节,仍难逃起诉厄运,但在
量刑阶段能够获得相应减轻。
综上所述,自首并非是导致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绝对
保证,关键在于全面分析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在此基础之上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慎评估与公正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