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破产境遇之时,对于所负之债项的偿还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该公司有义务使用其所有之财产来承担公司所背负的
债务。
在进行破产清理程序过程中,首先需要用公司的财产来分别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
而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股东已经全额履行了出资义务,那么通常情况下是无须再对公司的债务额外肩负任何责任的。
遗憾的是,若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有出资不足、
抽逃出资等涉嫌
违法之举,便可能需要对
公司债务未能清偿的那部分金额负责。
更进一步地说,当公司的
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遵守尽职、勤勉之义务,并导致所属企业走向破产之路之际,这些人将会依法承担起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