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里,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并不少见,但好多人不太清楚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说得模模糊糊,那是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很大不同。一般保证里,保证人有个“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债权人得先去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当债务人财产经过强制执行后还是没法履行债务,保证人才要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保证人能拒绝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就不一样了,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能直接让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如果保证合同没明确保证责任类型,就认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不能直接找保证人,得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定债权,之后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还是还不了钱,这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签保证合同时,不管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都要把保证方式写清楚。不然日后一旦出现债务纠纷,可能会因为保证方式不明确,让事情变得复杂,还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