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开始之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而针对涉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情况,由于需要追捕肇事车辆及其司机,则在查获相关人员及车辆并
固定证据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同样须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撰写与发布。
此时若需进行相应的检验或
鉴定程序,则应在检验结果以及鉴定意见尘埃落定并由相关资质单位确认无误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之内,方能启动事故
认定书的制定。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案件情况因种种原因显得极为复杂且需要进一步检验鉴定等情形出现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适当的延长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日期是合法可行的,但是延长日期的总计天数不能超过六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