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则和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则,无疑是影响着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关键性的制度安排,它们的内在关联性在于,这两种制度共同的宗旨在于对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适当调剂,从而更好地维护了
当事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但是,我们亦需看到,这两种制度之间又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之处。
所谓的中止,往往是因为遭遇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使当事人无法拥有行使请求权的能力,而当这种阻碍事情消失之后,诉讼时效期间便可得以延续,如期进行正常计算,且已过去的时效期间仍可保持其有效性。
然而,中断则是由于当事人主动发起
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相应义务等主观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自中断事件发生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被重新计算,先前已经渡过的时效期间将不再予以考虑。
因此,我们可以说,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暂时停止”,而中断则是诉讼时效期间的“彻底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