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惯常的操作规程,律师在前往执行看守任务的机构探访在押
当事人之时,不得携带任何的通讯设备,这主要是出于对被
监护状态下的当事人理念自由和实体权益保护以及执行监管工作专业性和安全性的综合考量,旨在规避由于可能出现的通讯工具使用不当而干扰正常的监管秩序、造成案件重要信息的泄露,或者引发各种危害监管场所安全和稳定的潜在风险。
为此,相关法律
法规对律师对当事人的探视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工作。
在会面之前,律师需要履行一系列必要的手续,诸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和资质的相关文档资料等等,并且必须自觉遵守看守执行机构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
然而,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为地域差异、看守执行机构的管理策略不同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探视过程的合法性、有序性,同时也要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