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应以负无穷无尽及互相联结之责务关系来处理其所负的
债务。
换句话说,若合伙企业未能依靠本身的财产来清偿所需的债务,那么作为公司
普通合伙人的一员就有义务用他们个人所有的财产承担起清偿这些债务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类型的
有限合伙企业中,
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他们所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仍然需要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
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债务分担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并不能够对抗合伙企业的
债权人。
因此,债权人依然拥有权利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的债务,而对于那些已经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来说,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