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传票无法成功送达至被
传唤方的情况,这是一个颇为普遍的现象。
若然出现此类状况,法院必将启动其他送达措施,譬如实施留置送达。
具体而言,即是将传票妥为放置于被传唤方的居所处,同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莅临现场,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拒收原因及日期,由送达人员与
见证人共同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
此外,法院亦有可能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通过在法院公告栏、被传唤方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待法定期间届满后,即可视为已完成送达工作。
总的来说,即使被传唤方未能接受传票,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流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法院将会依法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