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针对涉及到的
拖欠款项之争,应由被告(即欠款人)的
户籍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点所在区域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关于被告的住所地,这一概念毫无疑问指的便是欠款人的户籍所在地。
然而,若其经常性居留场所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吻合时,则以该常常居留场所作为其住所地。
相较之下,如何确认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则显得较为复杂。
当双方
当事人未能就履行地点达成共识或对此约定含糊不清时,若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方面,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便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换句话说,若贵公司正是接收欠款的那一方,那么位于贵公司处的人民法院亦有权受理此案。
然而,考虑到实际
诉讼中存在着诸多变数以及相关
证据材料等因素,还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以便最终确定最为有利的诉讼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