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之主体属特定之人,包涵依法负有治国责任之
公职人员,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掌管国有的财产并为之进行经营活动的人员。
然而,乡村居民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构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若乡村居民在协助政府实施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贪污罪。
例如,在协助政府发放救灾物资、
土地征收补偿费等工作过程中,若有人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公共财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涉及到贪污罪的指控。
总的来说,要判断乡村居民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他们是否参与了具有公务性质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