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承包经营国有公司所涉及的
贪污罪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贪污罪的成立要素包含以下几点:第一步是利用其职务上的实体优势,第二步是采取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第三步是将
公共财产占为己有。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承包经营国有公司的特定环境下,如果
承包方在运营过程中,通过虚构财务报表、秘密设立私人账户、违规报销等手法,将国有公司的资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他们的行为确实利用了承包经营所赋予的职务便利,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如果承包方严格遵守
承包合同的规定,合法地获得经营收益,并且没有实施上述
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那么他们就不会被判定犯有贪污罪。
总的来说,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法律
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