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又称为有限合伙)之间主要存在如下区别:
首先,就
债务承担角度来看,在普通合伙结构中,所有的合作伙伴须要对合伙所产生的
债务负担起无限制的
连带责任;然而,在特殊合伙方式下,存在
普通合伙人以及
有限合伙人两个
类别,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其
认缴的
出资额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其次,从合伙
人的权利与义务层面分析,普通合伙人有权参与到合伙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负责执行相关事务;而有限合伙人则不能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并且也无法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再者,在
出资方式上,普通合伙人既可选择使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他
财产权利进行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但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他们是禁止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的。
综上所述,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在责任、
权利义务以及出资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