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即指
没收违法所得)作为
行政处罚形式之一,其执行者往往是拥有行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构。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律
法规赋予了那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在特定授权范围内同样可行使行政处罚权。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
违法经营所获得的收益进行没收;而环境保护部门则有权针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对其所获利润进行没收。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行政处罚主体行使没收违法所得这项
处罚措施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权限,以确保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若行政处罚主体缺乏相应的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那么他们所做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很有可能被视为
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