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许税务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诸项特定条件: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甚至是解除税款,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纳税
担保人身上,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他们所提供
担保的税务款项。
经过税务机关的严正要求与
最后通牒,如果这些人仍然没有履行他们的义务,那么税务机关就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从相关人员的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的税款;
其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手段,来处理那些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便用这些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资金来抵偿税款。
然而,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
滞纳金进行同步
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个人及其所
扶养的
家属来说,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和用品并不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