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警方
不予立案之后,若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控诉方仍然具备重新启动
立案程序的可能。
倘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倘若控诉方对此持有异议,那么基于法律规定,他们可在接获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做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而公安机关则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控诉方。
若控诉方对于复议结果依然不满,他们还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七日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而上一级公安机关亦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形,下级公安机关必须
严格执行。
此外,若出现新的
证据足以证明存在
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同样可以重新启动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