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事务的案件中,当首次庭审之时,倘若被告未能出席法庭审理,法院应当依据实际情形和案件性质独立应对。
通常来说,法院有可能会再次向被告发出出庭通知书,并赋予其规定期限以回复是否愿意出庭参与审判过程。
若明知有合法
传票存在而被告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那么在法院经过严谨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
缺席判决。
然而,鉴于离婚案件自身的特性与敏感性,法院在处理缺席判决的事宜时通常会持有慎重态度,因为此种判决需要探究的核心事项包括夫妻间的情感状况等等,对此法院很可能会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实
感情破裂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总的来说,被告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结果,关键在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否充分佐证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