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观念中,
抚养义务与
探视权被清晰地划分为两大范畴。
在契约关系中,父母双方需要尽己所能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对
未成年人的教育和
监护责任等。
若有一方
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
抚养费用支付的义务时,另一方并无权限就此为理由,去排斥或限制对方对未成年子女进行适当的探望行为。
支付抚养费用乃是未实际负责
抚养未成年人的家长于法律定性中的强制性义务之一,若有当事人未能自觉遵守此项规定,并拒绝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实际负责抚养的一方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强制执行相关义务便是因此应有的维权方式。
同时,作为未实际负责抚养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另一方面,其依循法律途径享有的探望权同样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
也就是说,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我们都必须透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此类问题,绝对禁止将二者概念混合或者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