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中,先前股东对于所遗留
债务的承担责任主要呈现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是如果
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要求原股东对转让前所积累的债务负有相应的责任,那么就应当依照该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其次,倘若合约中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原先的股东会按照其投资金额为上限,对其所在企业的债务负担起有限的责任。
然而,如果原股东在参与投资时存在未完全履行或者全然未履行
出资义务,甚至存在
抽逃出资等不当行为,那么在其未实际投入资金的利息以及本金的范围之内,对于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他们需要承担起补充性的
赔偿责任;再次,如果原股东故意隐瞒了公司的债务情况,使得接手方因此遭受损失,那么接手方有权向原股东提出
赔偿请求;
最后,作为一个独立的
法人实体,公司应该用其所有的资产来承担债务责任。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原先的股东才有可能对
债务承担起直接或者间接地责任。